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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

发布时间:2009.12.02
粤安监〔2009〕419号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
继续教育持续保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近期,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中,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已经过期、即将过期或有效期内未继续教育等问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979号)要求,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这些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安全资格证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为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资格证继续教育工作,持续保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资格证有效性。为防止因为安全资格证失效而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年底前认真组织核查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性,确保企业持续保持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范围:我省区域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满或即将期满需换证的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年期满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局核查后填报附件后汇总上报省局并抄送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要主动与各市局和省直单位加强沟通联络,按照国家总局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好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建立安全资格证信息库,统筹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要建立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基本信息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换领新证;由于全省非煤矿山数量较少,分地区办班培训存在困难,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要统筹协调安排好每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地区和人数,确保办学质量和方便企业。
 
 
 
                        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性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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